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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告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被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707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40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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