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被 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707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40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