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游欣樺、廖倚英

  • 原告
    懋昇景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懋昇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欣樺 被   告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倚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