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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告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被告
約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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