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 原告
-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塗盛
- 被告
- 約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惠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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