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 原告
- 添建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怡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 被告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922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