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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922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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