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呂真福 呂李玉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 光律師 被 告 陳弘哲 鑫宏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惟仁 複 代理人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