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陳鍾淑婷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陳雪兒 訴訟代理人 陳信德 被 告 新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宏 被 告 張柏偉 被 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