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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馬幽雯
被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判決後提出書狀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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