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馬幽雯
- 被告
-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判決後提出書狀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判決後提出書狀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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