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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心有限公司、丁嘉宏、悅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1,1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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