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心有限公司、丁嘉宏、悅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1,1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