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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聚福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永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慧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慧珍間因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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