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俞辰福、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今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上訴人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61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