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辰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被上訴人
-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今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61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