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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敬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被告
莊碧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3,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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