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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陳建志

  • 上訴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 被 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 萬6,9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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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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