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曾欽照、陳建志
- 上訴人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 被 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 萬6,9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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