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顏甘霖
- 原告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廖金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 條所明文規定。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必以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前當事人已死亡,則為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無從命補正,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係以廖金龍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請求其將坐落基隆市暖暖區金華段286、288、291、292、295、296及323地號土地上,如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108年9月27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K1、K2、K3、K4、K5、K6、K7、K8、K9之房屋及如所示G 之房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有原告107年3月29日起訴狀及108年10月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在卷可稽,惟廖金龍於起訴前之101年4月13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原告於起訴時,所列之廖金龍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且該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對廖金龍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櫻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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