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 上 訴 人 柯青法 即 被 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