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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即被告
上訴人
柯青法
即被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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