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 即被告
- 人
- 上訴人
- 柯青法
- 即被告
-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