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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林憲君

  • 上訴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青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 上 訴 人 柯青法 即 被 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沈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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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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