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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即被告
上訴人
柯青法
即被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劉沈原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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