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林憲君
- 上訴人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青法、樓
- 被上訴人劉沈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憲君 人 上 訴 人 柯青法 即 被 告 共 同 魏敬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劉沈原 即 原 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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