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 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 107年11月27日刊登在太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1 │連合發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7年2月16日│10萬6,575元 │MD4013226 │ │ │ │公司 負責人譚福明│七堵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