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李宥禾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 01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李宥禾 │ 171,205元 │LB0862144 │107年11月30日 │├──┼───────────┼────────┼────┼───────┼─────┼───────┤│ 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9,575元 │LB0862122 │107年11月15日 │├──┼───────────┼────────┼────┼───────┼─────┼───────┤│ 0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5,000元 │LB0862121 │10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