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李宥禾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7 年12月1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紫君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 │ │ ├──┼───────────┼────────┼────┼───────┼─────┼───────┤ │ 01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李宥禾 │ 171,205元 │LB0862144 │107年11月30日 │ ├──┼───────────┼────────┼────┼───────┼─────┼───────┤ │ 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9,575元 │LB0862122 │107年11月15日 │ ├──┼───────────┼────────┼────┼───────┼─────┼───────┤ │ 0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5,000元 │LB0862121 │107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