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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郭易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宏宇通訊行│華南銀行基隆分行│101年12月31日 │8,205元 │DD819028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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