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文山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柳
- 訴訟代理人
- 鄭瓊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月2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冠峻興業股份│永豐商業銀行│107年11月10日 │9,199元 │91128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