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2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有達報關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108年2月15日│6,000元 │LB0862795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