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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翠芬

聲請人
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2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001 │有達報關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108年2月15日│6,000元 │LB0862795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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