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潾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1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49 ││ │ │基隆分行 │ │ │ │├──┼────┼──────┼───────┼─────┼─────┤│002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2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50 ││ │ │基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