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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謝富財 │基隆第二信│107年12月5日│ 30,000元 │KW00119506│ ││ │ │用合作社中│ │ │ │ ││ │ │正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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