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潾
- 代理人
-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謝富財 │基隆第二信│107年12月5日│ 30,000元 │KW00119506│ ││ │ │用合作社中│ │ │ │ ││ │ │正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