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祥 訴訟代理人 吳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5月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台灣中│107年7月16日│23萬7,000元 │KH1376809 │支票│ │ │基隆分行 │商業銀行│油股份│ │ │ │ │ │ │ │基隆分行│有限公│ │ │ │ │ │ │ │ │司煉製│ │ │ │ │ │ │ │ │事業部│ │ │ │ │ │ │ │ │桃園煉│ │ │ │ │ │ │ │ │油廠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