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祥
訴訟代理人
吳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5月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台灣中│107年7月16日│23萬7,000元 │KH1376809 │支票││ │基隆分行 │商業銀行│油股份│ │ │ │ ││ │ │基隆分行│有限公│ │ │ │ ││ │ │ │司煉製│ │ │ │ ││ │ │ │事業部│ │ │ │ ││ │ │ │桃園煉│ │ │ │ ││ │ │ │油廠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