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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T40X0L2;┌───────────────────────────────────────────────┐│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01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2│107年12月30日 ││ │ │ │ │ │ │ │├──┼───────┼─────────┼────┼───────┼─────┼───────┤│02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3│107年12月31日 ││ │ │ │ │ │ │ │└──┴───────┴─────────┴────┴───────┴─────┴───────┘~T64X4L2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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