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潾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T40X0L2;┌───────────────────────────────────────────────┐│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01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2│107年12月30日 ││ │ │ │ │ │ │ │├──┼───────┼─────────┼────┼───────┼─────┼───────┤│02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3│107年12月31日 ││ │ │ │ │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