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支票之發票日欄關於「107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1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