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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黃永定

  • 當事人
    陳瑞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瑞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煌琳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失蹤人陳煌琳「民國年月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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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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