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8號
- 聲 請 人
- 陳瑞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煌琳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失蹤人陳煌琳「民國年月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