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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王翠芬

  • 當事人
    陳彥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彥丞 吳佳卉 吳秉修 林志剛 黎庭辰 盧又慈 曾賜華 許凱崴 王君婷 呂韋瑨 蘇詩媛 沈家粢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月桂食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萬4,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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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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