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定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定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同年11月5日發補正 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確認債務人之同一性、是否進入清算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又債權人各於109年10月14日、同 年11月13日收受上開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詎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