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李茂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12起向聲 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2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69162元(已包含違約 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5299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