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俊傑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司法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