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詹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詹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36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6154元詹求暨自起息日9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56954元詹求、詹求自民國109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