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宜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宜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現住於新北市板橋區,本院無管轄權,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揆 諸上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