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宜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宜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現住於新北市板橋區,本院無管轄權,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