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連基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連基鋒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自107年09月11日起至110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110,739元未給付,其中106,655元為本金;4,08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4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78元,約定自104年06月11日起至111年0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82,417元未 給付,其中81,072元為本金;1,25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36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655元連基鋒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1072元連基鋒、連基鋒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