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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王派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10年3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9年6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39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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