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沈明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沈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以新臺幣(下同)386,036元,利率12.88%,共分80期,每期7,215元,每月10日清償欠 款。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新臺幣40萬元整,占債務協商80%)即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10萬元,占債務協商20%),併此敘明。 (二)相對人於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4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2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74,66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 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又相對人於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1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 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6日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68,66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68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665元沈明仁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68666元沈明仁自民國96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665元沈明仁自民國96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68666元沈明仁自民國9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