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廷宇、林玉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廷宇 債 務 人 林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廷宇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玉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1筆(其中編號1~7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23,137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陳廷宇於民國109年06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189,1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玉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2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9187元林玉敏、陳廷宇自民國109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1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189187元林玉敏、陳廷宇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9187元林玉敏、陳廷宇自民國109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1日止年息0.090%001新臺幣189187元林玉敏、陳廷宇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5日止年息0.190%001新臺幣189187元林玉敏、陳廷宇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