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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建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羅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期至113年05月16日屆滿,利息自撥款 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49機動計付(月調)。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8月16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89,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8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9796元羅建雄自民國109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5日止年息7.548%001新臺幣389796元羅建雄自民國110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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