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劉嘉恆等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債務人周海萍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恆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周海萍業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周海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債 務人周海萍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是關於周海萍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