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劉嘉恆等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債務人周海萍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恆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周海萍業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周海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債 務人周海萍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是關於周海萍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