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潘秀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99 年0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新臺幣58,959元﹝參證物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