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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妤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姚妤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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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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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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