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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李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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