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李宛珊、李源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宛珊 債 務 人 李源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宛珊、李源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宛珊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源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7 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333,6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 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宛珊自民國109年07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71,05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源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2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1052元李宛珊、李源泉自民國109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271052元李宛珊、李源泉自民國109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1052元李宛珊、李源泉自民國109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271052元李宛珊、李源泉自民國109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一九001新臺幣271052元李宛珊、李源泉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三八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