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葉紹明、顏永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顏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