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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吳淑欣
被告
歐拉廚房即陳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0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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