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 上訴人
-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霖
- 被上訴人
- 蘇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