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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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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智霖
被上訴人
蘇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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