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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王翠芬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馬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9元,及其中新臺幣6,705元自民國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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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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