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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淑鳳

  • 當事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周鉅哲 被 告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萬9,414元,及其中本金9萬9,864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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