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張文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