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廖世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住○○市○○區○○○路000○000○00&ZZZZ; &Z 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號 被 告 廖世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惠琳